简历编号:322422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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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8-13 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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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目前所在: | 荔湾区 | 年 龄: | 46 | |
户口所在: | 荔湾区 | 国 籍: | 中国 | |
婚姻状况: | 未婚 | 民 族: | 汉族 | |
人才测评: | 未测评 | 身 高: | 170 cm | |
我的特长: | 体 重: | 60 kg |
◆ 求职意向
行业意向: | 法律/法规/法务 | ||
人才类型: | 普通求职 | ||
应聘职位: | 律师/法务/合规:实习律师,其它类:广州人,住西场地铁站旁,可出差 | 职 称: | 中级 |
工作年限: | 24 | 参加工作日期: | 1999-11 |
求职类型: | 均可 | 可到职日期: | 随时 |
月薪要求: | 5500~6499元 | 希望工作地区: | 广州市,佛山市,深圳市 |
◆ 工作经历
会计师事务所(派遣单位) 起止年月:2014-03 ~ 至今 | |
公司性质: | 政府机关 所属行业:会计/审计 |
担任职位: | GD审计单位 项目(外聘,经常省内出差2个月以上) |
工作描述: | 调查性审计,与刑事侦查相似。在有限的时间内,从“零事实,零线索”中查出问题。审计过程涉及各种取证(包括:分散的第三方取证),既要文明审计,又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不苛刻于适用法规的范围);审计结果须报审计领导小组审核(类似:检察官审查起诉),最后,还要由被审单位书面确认(类似:嫌疑人供述)。 涉及领域:方针政策落实、领导干部履职责任、贫困保障、民生实事、医疗卫生、金融债券、广播电视、等公共管理事业…… 优秀的项目绩效(能证明):凭借善于理清复杂关系、准确查明事实、书面陈述清晰、取证确实充分的优势,在GD审计单位的每个项目中均能查出高质量问题(主观恶意性问题),成绩显著,受到每个处室的好评。近几年,每次项目均由GD审计单位主动邀请,而且,自行加班计入考勤天数均超过其他外聘人员一倍以上(查出的问题越大,所需时间越多)。 (每个项目的工作步骤,可参:个人自传 第一部分) |
离职原因: |
东莞大浦电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2012-04 ~ 2013-12 | |
公司性质: | 外商独资 所属行业:医疗设备/器械 |
担任职位: | 协助外国企业处理厂房租赁纠纷诉讼(每天穗莞两地跑) |
工作描述: | 为企业取证反诉:一审庭审前,把握多次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的机会,周旋取得对方“伪造电量数字”的反诉关键证据(设法让对方盖章),与代理律师研究案情,旁听参加一审庭审。 避开财产冻结:一审期间,运用财务知识和工作经验,拼尽全力为企业避开对方申请的财产保存措施,一审胜诉。 主导上诉(律师费按胜诉收益比例结算,无基本经费,能证明):编写上诉状,与上诉律师研究案情,以诉讼代表人身份参加二审庭审。 企业感谢:虽然对方在二审中采用非廉洁手段取得较有利的判决,但对于我方企业而言,仅是没有取回应付相抵后的押金57,494.93元(预算之内),在一审时支付反诉费1,550元,在二审时支付上诉费1,550元,仅此而已。因尽心尽力维护企业利益,企业承担东莞社保至2015年9月,以表谢意。 (案情简述,可参:个人自传 第二部分) |
离职原因: |
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 (广州旧交易会) 起止年月:2011-09 ~ 2012-04 | |
公司性质: | 中外合资 所属行业:会计/审计 |
担任职位: | (财务部)工程合同管理 |
工作描述: | 工程合同审核:基于财务管理角度,对场馆更新换代期间的各项工程合同,进行签订前审核,拦截多项不合理条款,涉及付款进度、付款方式,对方保证金赎回条件等,为企业避免了一系列资金缺口风险。 合同付款审核:根据合同实施进度,审核支付进度款,保障企业资金安全和合同利益。 |
离职原因: |
财税咨询公司 起止年月:2006-04 ~ 2010-01 | |
公司性质: | 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会计/审计 |
担任职位: | 会计 |
工作描述: | 纳税申报:每月、每季、每年的税期为所负责的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保证全部申报及时、正确。 会计账务处理:每月为所负责的企业客户进行财务成本核算(Excel)、纳税筹划、会计记账、编制报表,保证所管理的账务经得起审计、税局的核查。 |
离职原因: |
计算机软件公司(软件/互联网) 起止年月:1999-11 ~ 2003-07 | |
公司性质: | 中外合资 所属行业:计算机软件 |
担任职位: | 项目管理 |
工作描述: | 需求分析:根据客户需求,分析项目实现的方式,再与客户沟通或商议需求实现方案。 进度管理:使用Propect管理软件,制度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监控。 总体设计:以项目实施方案为目标,使用Visio软件,设计项目框架模块。 |
离职原因: |
◆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 广东工业大学 | 最高学历: | 本科 获得学位: 学士 |
教育开始日期: | 2014-01 | 毕业日期: | 2007-01 |
专 业 一: | 工商管理 | 专 业 二: |
起始年月 | 终止年月 | 学校(机构) | 所学专业 | 获得证书 | 证书编号 |
2003-07 | 至今 | 自修 | 计算机软件 | 软件工程 | |
2011-05 | 至今 | 自修 | 会计 | 中级会计职称 | |
2022-05 | 至今 | 自修 | 法律 | 法律职业资格(A类) |
◆ 语言能力
外语: | 英语 一般 | 粤语水平: | 精通 |
其它外语能力: | |||
国语水平: | 良好 |
◆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职业背景:8年 调查性审计(非财务审计)——《监察法》第3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 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能力特点:
1.软件专业:逻辑思维,善于分析研究。
2.管理专业:条理性思维,善于撰写文书,有助协调沟通。
3.财会专业:易于深入掌握商事、经济业务细节。
4.8年调查性审计锻炼法律思维,有利于查明事实,(为当事人利益)研究案情、填补己方瑕疵、挖掘对方疑点,实现案件利益最大化。
5.日常研集:现实判例、经典法条、法官精句、优秀文笔措词。
6.其他经历:房屋租赁、房产交易、水电、装修、家庭、继承、劳动。
职业心态:2012~2013年,因遇司法不公(以下第二项工作),故一边自修法律,一边从事“法律性”审计工作,每个项目均拼尽全力,不计较自行加班得失,坚持查主观恶意性问题,一为工作绩效,二为公平正义,三为积累法律思维实践。
职业素质:遵纪守法,吃苦耐劳、认真负责,严谨细密,条理性强,善于灵活变通,实实在在做事。
生活健康,习惯长时间步行(部分工作需要上山下乡)。体育运动:游泳。
◆ 详细个人自传
一、法律思维应用于每个审计问题的基本步骤:
第一步,审查被审单位有关工作文件,口头面谈、书面互动了解有关情况(如果有涉及农业、扶贫、救灾、基建工程 等,还需上山下乡实地了解、观察、测量、对比 ……),挖掘疑点(一是违反有关专题政策,二是明显不合理、不公平,三是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步,根据疑点线索,频繁与被审单位婉转交涉(被审单位会采取隐瞒、偏向引导、拖延时间、欺骗等方式试图逃避调查),收集更多资料巩固假设事实(定性取证),反复完善和修正工作底稿(每个问题约5,000~12,000字,Word、WPS),以记录问题事实(小前提);
第三步,查找适用问题事实的国家政策、行政规章、法律法规(大前提);
第四步,将审计结果层报审计领导小组审核,根据审核意见,修正问题定性方向,返回第二步重新巩固事实,直到审核无异议,再转入下一步。
第五步,将查明事实以“取证单”方式要求被审计单位确认。并对问题的定量、定责(结论)另行取证,编制证据清单随附。
二、厂房租赁纠纷诉讼 案情简述:
2011年10月,本诉原告(深圳市xxx物业管理公司(二房东))与本诉被告(东莞大浦公司)签订期限三年的《厂房租赁合同》,月租金70,000元,合同约定厂房可用电量315kw,原告交付厂房,被告支付数月租金后发现厂房可使用电量过低,于是(2012年4月)质问原告,原告坚称严格按合同约定电量交付,并提供其与厂房业主(一房东)签订并伪造电量315kw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列明电量100 kw),意欲打消被告顾虑。被告将计就计,设法让原告在伪造电量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上盖章。后被告当即搬离厂房,并告知原告以押金140,000元抵付2012年4月租金、水电费和补偿。原告不甘,要求被告另外支付不公平的巨额赔偿款,遭拒后起诉。被告以原告欺诈为由反诉。
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2012年4月租金、水电费、滞纳金、违约金合计723,044.27元。
2.不退还被告押金140,000元。
3.被告负担诉讼费。
被告反诉请求:
1.撤销《厂房租赁合同》。
2.原告退还140,000元押金。
3.原告负担诉讼费。
一审判决((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849号):
1.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厂房租赁合同》于被告搬离之日实际解除。
2.原告退还被告押金140,000元;被告支付2012年4月租金70,000元、水电费12,505.07元,双方金额相抵后,原告退还被告57,494.93元。
3.案件本诉受理费12,430元,反诉费1,550元,对被告的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15,250元,原告负担13,750元,被告负担1,500元。
二审:原审原告(反诉原审被告)上诉请求:
1.原审被告支付2012年4月租金、水电费、滞纳金合计317,044.27元。
2.不退还原审被告押金140,000元。
3.原审被告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原审被告(反诉原审原告)上诉请求:
1.不支付2012年4月租金70,000元。
2.原审原告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二审判决((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29号):
1.原审原告不退还押金140,000元;
2.原审被告支付2012年4月租金70,000元、水电费12,505.07元。
3.一审本诉费12,430元,反诉费1,5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15,250元,原审原告负担8,555元,原审被告负担6,695元。二审受理费9,706元,原审原告负担2,259元,原审被告负担7,447元。
一审原审原告申请财产保存前,被告已经做好财产规避措施,所以,二审判决无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