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说明

  本公告自9月12日发布以来,我院陆续收集到与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有关的一些情况反馈。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本公告所指机构是指本机构或本分支机构,机构之间、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不得联合申报。

  2.本公告所指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成立的时间截止日为2018年8月31日。

  3.机构破产清算工作经历是指受人民法院指定办理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不包括受破产案件管理人或案件当事人委托,参与处理破产清算事务,不包括参与企业自行清算。

  个人破产清算工作经历是指个人作为破产管理人、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或者作为机构管理人具体破产清算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处理破产清算事务。

  破产清算工作经历应连续计算,近3年无破产清算工作经历的,此前的经历不予计算。

  4.申报三级机构管理人没有破产清算工作经历限制。

  5.各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只需申报一个等级,且只被评定为一个等级。申报高等级管理人的,是否接受被评定为低等级管理人,由申报机构根据系统提示自主决定。

  6.本公告所指律师是指执业律师,不包括实习律师。

  本公告所指会计师是指中级以上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申报一级管理人须有3名以上、二级须有2名以上、三级须有1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参加考试。

  持有境外、国外律师或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因此具备参加考试资格,还应符合公告和本说明规定的条件。

  7.申报个人管理人可同时代表机构参加考试,机构申报人入口填报考试人员信息后,选择同时申报个人管理人选项,无需进入个人申报人入口重复填报。

  8.代表破产清算事务所及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参加考试的本机构从业人员以社保缴费记录和劳动合同或合伙人、负责人证明为认定标准。考试人员工作年限包括非本机构工作经历,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

  9.我省律师、中级以上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与破产清算事务所或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签订长期服务合同且实际开展业务的,可代表该机构参加考试。

  10.一级管理人不限地域,在全省范围内取排名前30名的申报机构进入评审;二、三级管理人及个人管理人按所在市名额以1:1.5的比例进入评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