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实际,本院决定在全省开展编制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申报主体、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主体

  1.机构管理人:我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或上述中介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2.个人管理人:我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从事管理人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1. 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一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具有5年以上破产、清算工作经历;

  (2)申报二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具有2年以上破产、清算工作经历;

  (3)申报个人管理人的人员,须具备5年以上破产、清算工作经验。

  破产清算工作经历仅包括曾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清算组聘请处理破产清算事务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担任清算组成员。工作经历截至2018年8月31日。申报机构主要承办成员仍在本机构从业,否则该破产、清算案件不列入该机构担任管理人工作经历。申报机构合并、分立的,其破产清算工作经历由合并、分立后的新机构承接,新设机构主要执业人员符合组成管理人团队要求且成员均具备相应担任管理人经历的,可提出申请。

  2.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营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与该机构承接的破产、清算业务和人员无关,不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除外);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申报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专业能力测试加评审的方式择优录取。

  管理人专业能力测试由省法院统一组织,全省同时进行,考试实施委托各中院负责,各中院设分考场,省法院不设考场,各级管理人均到所属中院辖区考场参加考试。

  一级机构管理人的评审,由省法院直接负责;二级、三级管理人及个人管理人的评审,省法院委托各中院负责。


  二、专业能力测试

  (一)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破产及强制清算有关理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实务及管理人工作规范、职业道德。

  考试为闭卷,分值100分。

  (二)参考人员要求

  申报一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当有6名以上、申报二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有4名以上、申报三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有3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和管理知识经验的本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只有参加并通过考试的人员才能受托担任案件管理人的负责人。

  代表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参考的人员须为本机构律师、会计师;代表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参考的人员须为国家承认本科以上学历,经济、法律或管理相关专业且累计已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大专文化学历且累计已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本机构从业人员或与该中介结构签订有长期服务合同的律师、会计师。同一人员信息不能在机构间重复提交。

  (三)考试报名

申请机构和个人于2018年9月28日至10月9日进行网上报名,报名网址https://www.job168.com/once/sydw/fweief/index.html。考试报名仅做形式审查,进入评审环节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取消评审资格的后果自负。

  (四) 考试时间和地点

  初定2018年10月27日(星期六)。

  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考试通知及准考证为准。

  (五)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通过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为考试前一个星期内。

  (六)成绩公布

  中介机构参考人员的平均成绩作为申报机构的测试成绩。中介机构参考人员同时申请个人管理人的,测试成绩同时作为个人申请人的成绩。

  测试成绩在报名网站、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广东法院网进行公布,并按照专业能力测试成绩由高到低的标准和本公告公布的机构管理人或个人管理人数量,确定1.5倍的对应机构和个人进入评审。


  三、评审

  (一)评审材料

  1.进入评审的机构,按通知要求向评审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2018年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报名表(社会中介机构填写)(附件1);

  (2)本机构破产清算从业人员名单及个人简历(含考试人员,简历包括基本信息、学习、工作经历情况,近年来破产清算业务业绩); 

  (3)本机构近年来办理破产清算案件情况、提出过相关立法、司法建议,发表的相关文章,管理人培训,机构执业表彰情况等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主要从机构规模和声誉,办案经历和效果,办案态度和评价,团队实力和管理水平,专业创新和研究能力等5个方面进行申报; 

  (4)本机构担任管理人的相关管理制度; 

  (5)本机构破产清算从业人员(含考试人员)身份证、执业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社保缴费记录;

  (6)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机构章程;

  (7)申请人近三年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承诺书或虽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但与承办破产清算的业务或人员无关的说明; 

  (8)机构关于评审材料真实性的保证、机构履行职责和承担责任的保证(保证书中应注明所有申报信息及材料真实有效,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无条件取消评审资格)。

  2.进入评审的个人,按通知要求向评审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2018年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报名表(个人填写)(附件2);

  (2)近年来办理破产清算案件情况、提出过相关立法、司法建议,发表的相关文章,参加业务相关培训,执业表彰情况等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主要从办案经历和效果,办案态度和评价,个人实力和管理水平,专业创新和研究能力等方面进行申报;

  (3)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及执业年限证明;

  (4)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5)近三年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承诺书; 

  (6)申请人关于评审材料真实性及个人履行职责和承担责任的保证。

  办理破产清算案件证明材料是指每个案件至少提供一份显示有申报机构名称及其主要承办人员姓名、申报人个人姓名的法律文书;中介机构对材料中(1)到(4)项,个人对材料中(1)(2)项各提供十二份,有关证照、案件证明材料提供原件供复核,留存复印件1份,其他提交原件;评审法院可以视需要随时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其办理破产清算案件情况的证明材料。

  评审材料的提交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二)形式审查

  接收申报材料的工作人员对申报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报人3日以内补齐。未按期补齐材料的,不纳入评审范围。

  (三)实质审查

  1.审查方式: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

  2.评审标准:

  评审总分100分。其中,机构办案经验和效果:40分,办案态度和评价:10分,团队实力和管理水平:10分,机构规模和声誉:20分,专业创新和研究能力:20分;个人办案经验和效果:60分,办案态度和评价:20分,专业创新和研究能力:20分。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每个申报人的具体情况给出评定分数,并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取其他分数的平均分的方法,确定每个申报人的评审成绩。


  四、名册的确定和公示

  (一)初审名册的确定和公示

  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能力测试占60%、评审占40%,计算总成绩,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标准和人民法院确定的各类管理人名额拟定编制管理人名册,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南方日报》、广东法院网进行公示。

  (二)复核

  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对公示期内的异议情况进行复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对其调整级别或移出名册,并按成绩从高到低的标准递补。

  (三)管理人名册的公示和效力 

  经复核的管理人名册确定后,本院将发布管理人名册公告,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全省新受理的破产案件一律指定全省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或个人作为管理人。


  五、名册数量

  根据我省破产审判实际,本次编制设置一级机构管理人20名(在我省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同一中介机构,进入一级管理人仅限一个名额),各中院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四类地区,在各自限额内结合实际需要确定二级、三级及个人管理人数量。具体分类和限额见下表:


类别 区域 二级、三级机构管理人 个人管理人
一类地区 广州、深圳 不超过45家 不超过10人
二类地区 佛山、惠州、东莞 不超过20家 不超过5人
三类地区 茂名、湛江、江门、珠海、中山、肇庆、韶关 不超过15家 不超过5人
四类地区 汕头、梅州、揭阳、河源、清远、汕尾、潮州、阳江、云浮 不超过6家 不超过3人


  各中院二级、三级机构管理人的比例原则上按照1:2确定,辖区内申报机构不符合二级管理人条件或符合二级管理人条件比较少的,可以多设三级管理人。

  特此公告。


附件:1. 2018年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报名表(社会中介机构填写)

   2. 2018年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报名表(个人填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