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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的办理

 

一、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在劳动合同期内辞退流动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
说明1:省属单位流动人员备案在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说明2:用人单位招用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人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和《外国人就业证》。
二、提供资料
(一)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1、电子版可到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www.gzlss.gov.cn“表格下载”区下载,且必须按填表说明的要求进行填写。
2、已根据穗劳社函(2007)1388号进行劳动合同签收公示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复印件后,可提交劳动者未签名的表格办理备案。
(三)属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仍有效的人员,还需提供《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原《失业证》(未办理失业登记人员或失业登记失效人员不用提供)。
(四)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居住)证复印件(已办理暂住登记但未领取暂住证的可出示办理回执并提交复印件)。
(五)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六)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说明1:用人单位办理流动人员续期、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备案时不需要提交劳动者暂住证、复印件。
说明2:未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或单位名称等变更的用人单位,先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或用工主体资料变更。
1、填妥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五)《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六)《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七)《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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