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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人事代理机构受代理对象的委托,根据国家、省、市人事政策法规,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科学手段,对其人事业务以及人事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宜实行的代理,是一种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的新型人事管理方式。 第三条 人事代理工作由我市和各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中国南方人才市场负责,其他单位及所属机构不得擅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对象包括委托代理单位和委托代理个人。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等。个人包括被辞退、辞职、解聘、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毕业后暂未落实单位或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五大”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户粮、人事关系在外地、借调在本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私出国、自费留学需要人事代理的人员;自我安置的军队转业军官;非国有企业和境外、外地驻穗代表机构录(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他需要人事关系委托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人事代理承办下列业务: (一)提供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的咨询; (二)为委托单位进行人才规划、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 (三)根据委托单位的具体要求,代为招聘、引进所需人才,包括办理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事宜; (四)根据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代为建立用工制度、设置机构和职位,代办单位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有关事宜; (五)为委托单位和个人管理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事宜; (六)为委托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七)承办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初次认定以及考试的申报; (八)受理委托代理人员的工龄审核、档案工资调升、身份确认、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事宜; (九)受理委托代理单位的人才岗前培训、上岗资格培训、继续教育以及人才素质测评事宜; (十)受理委托代理人员的出国政审、申办证照以及出具各种以档案为依据是的证明材料; (十一)为委托代理单位解聘、辞退的人员提供再就业推介服务; (十二)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委托代理对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按照第五条所列业务委托全面代理,也可委托单项或多项代理。 第七条 委托人事代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向人事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委托代理申请。 (二)委托单位或委托人与人事代理机构建立契约关系,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 第八条 非国有企业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和党团组织管理应按规定委托人事代理。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也可委托人事代理。 第九条 委托代理人员的工龄、福利、保险及其他合法权益,按协议条款和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条 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在变动单位时,由其人事代理机构办理有关转移关系;在30天内受聘到新的接收单位工作的,免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凭人事代理机构证明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证明,直接与新接收单位建立合同关系。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机构受委托开展人事代理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或管理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法[1998]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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